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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25日訊 近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發布關于對廣州基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赫旭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公告顯示,前期,廣東證監局對廣州基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挪用基金財產、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職責等問題作出了公開譴責決定及行政處罰。近期,廣東證監局檢查發現,公司對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未進行改正,對在管的基金產品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信息披露職責,部分基金產品在募集宣傳推介環節存在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情形。
廣州基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九)項、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依據《私募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赫旭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九)項:(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2〕61號
關于對廣州基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及赫旭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廣州基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赫旭:
前期,我局對你公司挪用基金財產、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職責等問題作出了公開譴責決定及行政處罰。近期,我局檢查發現,你公司對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未進行改正,對在管的基金產品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信息披露職責,部分基金產品在募集宣傳推介環節存在不符合《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71號)的情形。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九)項、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依據《私募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赫旭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現要求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赫旭于2022年5月26日上午9時30分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廣東證監局接受監管談話。談話地點:廣州市天河區臨江大道3號發展中心大廈13樓會議室。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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